商標是一個標誌,用以識別不同商戶的貨品和服務。商標可以由文字(包括個人姓名)、徵示、設計式樣、字母、字樣、數字、圖形要素、顏色、聲音、氣味、貨品的形狀或其包裝,以及上述標誌的任何組合所構成。能夠藉書寫或繪圖方式表述的標記,才可以註冊為商標。
香港的商標註冊制度提供地域性保護。商標即使已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商標註冊處註冊,亦不會自動在香港受到保護。
註冊商標有限期為十年,之後可續期十年,續期次數不限。
商標分為已註冊和未註冊兩種。
未註冊商標受普通法假冒訴訟保護。原訟人必須證明名下商標享有聲譽,而別人使用該商標會導致他蒙受損失。一般來說,假冒指控較侵犯註冊商標指控難於成立。因此,我們極力主張商人在本港註冊名下商標。
註冊商標擁有人在該商標名下註冊的商品或服務享有商標專用權利。擁有人可採取法律行動,防止他人在未得到他的同意下,有關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註冊商標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規定,任何人以欺詐方式使用商標, 包括售賣和進口載有冒牌商標的貨品,或藏有或使用設備作上述用途, 均屬刑事罪行。
香港商標註冊處在一八七四年開始運作,是全球歷史最悠久的商標註冊處之一。除負責註冊商品商標外,由一九九二年開始香港更註冊服務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