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版權法究竟保護什麼?collepn

版權保護意念的表達方式(有形的),而非保護意念的本身(無形的)。那是什麼意思呢?你構思的一道中國菜的烹飪方法是一個「意念」,你可以把構思寫下、透過錄音或錄影去解釋這烹飪方法;可以用繪畫或照片去解釋怎樣烹煮這道菜。這樣你的書面文字、錄音、錄影、圖解或照片,便已經得到版權法保護。除非得到你的准許,沒有人可以複製、刊登或廣播這些東西。

不過,但凡按照你的方法,學會烹煮這道菜的人,然後把這意念教導其他人,甚至開設一間食肆專門供應你這道特別菜式,一切不會視為侵犯你的版權。

一個意念的書面表達方式,在版權法中稱為一件「作品」。下列是一些在香港可以受到版權保護的「作品」的例子:

  • 文學作品
  • 戲劇作品
  • 音樂作品(作曲家的權利)
  • 平面美術作品及雕塑作品
  • 照片
  • 電腦軟件
  • 聲音記錄(錄音者另有不同於作曲家及表演者的獨立權利)
  • 影片
  • 廣播(作出廣播的人可另有不同於作者、表演者或錄音室的獨立權利)
  • 有線傳播節目經已發表的排印設計作品

此外,作現場表演的表演者亦都擁有獨立的權利,防止其他人在未獲許可情況下使用他們的表演。

任何質素的原創作品,均受版權保護。一篇中一學生有關他如何渡過暑假的沉悶文章,跟一篇獲得諾貝爾文學獎的作品得到的保護是相同的;一幅幼稚園學生描繪小狗的手指畫,與一幅名家的水墨畫也是受到相同的版權保護。

由此你可得知在香港受版權保護的一系列作品,以電影為例,不同的創作單元,例如:對白/劇本(文學作品)、演員的演出、音樂聲帶(音樂的樂曲/詞)、錄音及錄像等都有其個別版權保護,而負責將這些不同單元組合而成一套電影的人,亦享有額外獨立的版權。所以「多媒體」於版權法而言,並不是甚麼新東西。

此外,當一部電影在廣播後,而這個廣播再被重整作有線傳播,在每個階段都會有新的版權產生。

這就牽涉到另一重點:在表面上似是單一件「作品」的權利,實際上可相等一個非常複雜的網絡的權利,而這些權利是於不同時間源於全球多個國家。

2. 版權擁有人可享有什麼獨有權利? collapse

在版權法中,這些是稱為「限制的作為」。它們包括:

  • 複製;
  • 向公眾發放複製品(出版);
  • 租賃電腦程式或錄音予公眾;
  • 透過電腦互聯網絡提供作品的複製品;
  • 公開演出作品;
  • 以無線廣播或有線方式將作品廣播;及
  • 改動(例如翻譯作品,或將一個平面的圖樣改為立體的物體)。

凡未經創作人許可而採用上述任何方式所產生的作品,均屬該原稿、表演或廣播的侵權稿件。同時,你亦不能在知情的情況下將侵權的稿件或收錄了的作品:

  • 輸入香港
  • 輸出香港
  • 持有作貿易或商業用途
  • 出售
  • 分發

這樣的行為稱為「間接侵犯版權行為」,當中有可能導致付上刑事責任的。

3. 版權法的保護期 collapse

版權法給予創作人的獨有權利並非持續至永遠:版權保護的「黃金時期」是五十年。但這五十年的定義會因作品性質而有所不同。

  • 就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甚至擴闊至電影而言,版權的保護是由作者去世的那年的年終起計,為期五十年。例如一個神童如在十歲那年創作了一首鋼琴奏鳴曲,而在九十歲時去世,那版權享用的總保護期便是八十年加五十年,即一百三十年。作者死後,版權便轉移予他的繼承人。所以別以為畢加索已經去世,他的作品便不再受保護。
  • 聲音記錄是由其製成的時間起計,保護期為五十年,假如此音像在該期間內發行,則由其發行之時起計,為期五十年。
  • 一個表演者的表演,是由其演出時起計,保護期五十年;或如該項表演的錄製品在上述五十年期間內發行,那麼,該錄製品的保護期便由其發行時起計五十年。

此外,我們必須注意一點:版權是無須註冊的。「作品」一經被固定為某種型式,版權保護便在那一刻自動產生。「©」這個標記,並不等同「註冊」的意思:它只是用來提醒人們尊重版權持有人權利的標記。

香港以外地方的創作作品又怎樣呢?雖然你可以從法律的細節爭論,但最簡單的做法是假設上述各段的大綱是同樣適用在香港以外及香港本土的原創作品。原因是:

  • 香港受一組國際條約所約束,須尊重其他地方創作人的作品版權,而全球大多數地方,均受這些公約限制;及
  • 香港的版權法無論如何都承認及保護全國各地(包括台灣)及全球所有地方作品的版權。
4. 電腦及軟件collapse

當你購買軟件的時候,你並非擁有此軟件的版權,你所購買的是使用這個軟件的權利,而且此一權利仍有部分使用條款受到軟件供應商的規範。這些使用條款的限制通常已清楚列明在伴隨著軟件而來的相關文件中。一般來說,你可擁有安裝此一軟件至一部個人電腦的權利,但若你以未經授權的方式複製、分發或安裝此軟件至其他電腦,就是違反版權法的行為。

除了要承擔法律責任外,使用盜版軟件亦會帶來其他不良後果包括:

  • 電腦病毒:若未能採取適當合宜的軟件管理程式,可能導致電腦系統遭受嚴重的電腦病毒侵擾;
  • 不完整的電腦軟件程式:盜版軟件可能未包括所有的必要程式,將浪費許多時間在處理因不完整的工作程式所導致的後果;
  • 無法獲得原廠之技術支援及售後服務;
  • 無法獲得正版軟件所能獲得的軟件升級資格。

學校不能使用未經許可的電腦軟件。在老師知情或不知情的情況下,學生都不可把家中的電腦軟件帶回學校安裝。學校也不應該把電腦軟件借給老師或學生回家安裝。

互聯網

互聯網上的作品是受版權所保護的。通常,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是不能複製版權作品的(即使只是複製在電腦的記憶體亦不可以)。然而,為了使用互聯網瀏覽器閱覽作品而技術上項短暫存在和附帶的複製品,則不屬違法。即是說,互聯網上瀏覽並不違反香港的版權法例。

在未經版權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其他網站上的資料放在自己的網頁內(包括文字、圖像、照片或聲音)均屬侵犯版權行為。

在某些情況下,未得他人同意而在網頁加超文本連結到其他網站(即是第三者的版權作品)可能屬侵犯版權行為。因此,我們建議你先獲得有關網站負責人的批准後才可加上超文本連結。

此外,不要把知識產權的範圍局限在香港的法例:互聯網可沒有地域界限。由於全世界都可以閱覽你放在互聯網上的資料,因此你可能在外國法例中要為侵犯版權而負上法律責任。

5. 聲音和視像紀錄collapse

製作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的聲音和視像紀錄

通常(指在學校以外),大家可以錄下有線傳播或電台廣播或電視節目,供稍後在家中觀看(「遷就時間」)。但是假如製作紀錄或複製本作其他用途,則必須得到有關廣播機構的特許。

目前,教育機構可以製作紀錄在校內向學生放映,作教學用途(而非娛樂用途)。但這類紀錄必須保留節目片頭或片尾的工作人員名單資料。

播放電台、電視和有線傳播節目的聲音和視像紀錄

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便可以放映或播放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的聲音或視像紀錄而不屬侵犯版權(即使有特許計劃存在):

  • 播放地點在教育機構內(《版權條例》第528章的附表一已詳細列出各「教育機構」)
  • 播放的觀眾或聽眾對象全部或主要是教師、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 播放是為了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

由此可見,如未事先取得適當特許,則不得為下列等目的而播放電台、電視和有線傳播節目的視像或聲音紀錄:

  • 學校為家長教師會或慈善團體籌款的賣物會
  • 開放讓公眾入場的活動
  • 娛樂活動

為此,應與有關的廣播機構或有線傳播節目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版權作品擁有人聯絡。以下為部分版權特許機構或可提供有關特許或協助:

請注意,很多時候會有需要為播放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紀錄而尋求不同類別的特許:一類涵蓋有關節目所包含的音樂、文學或戲劇作品;一類涵蓋有關的紀錄或表演;另一類涵蓋有關的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本身。

播放聲音和視像紀錄(電台、電視和有線傳播節目的紀錄除外)

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便可以播放聲音或視像記錄(例如鐳射唱片、影碟等)或播放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而不屬侵犯版權(即使有特許計劃存在):

  • 播放地點在教育機構內(《版權條例》第528章的附表一已詳細列出各「教育機構」)
  • 播放的觀眾或聽眾對象全部或主要是教師、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 播放是為了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

大家應該知道,出租錄像製品通常只供家中觀看,而非供校內使用。在校內放映出租鐳射唱片、影碟等(即使已完全符合以上準則)可能會違反相關租賃的條款。

然而,除非事先取得適當特許,否則不得為下列等目的而播放視像或聲音紀錄:

  • 學校為家長教師會或慈善團體籌款的賣物會
  • 開放讓公眾入場的活動
  • 娛樂活動

請注意,很多時候,會有需要為播放視聽作品而尋求兩類不同的特許:一類涵蓋有關作品所包含的音樂、文學或戲劇作品;另一類涵蓋有關作品的紀錄或表演。

總括而言:

  • 學生可在有限度情況下使用視聽作品的小片段作學習用途,惟須符合「公平處理」的準則;
  • 製作紀錄時,不要刪剪作品製作人員名單資料。另一個可選擇的做法是加入相關說明資料;
  • 只限在校內使用;及
  • 放映的觀眾或聽眾對象必須主要是教師、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學校現場表演

戲劇表演、詩歌朗誦和音樂會是正常校園生活一部分。版權法支持這些校園活動。

任何人(不論是否在學校內)可以公開背誦已發表的文學作品或戲劇作品的合理摘錄,並為該次背誦製作紀錄,條件是要妥為交代該摘錄所來自作品的標題和作者。然而,這例外情況只適用於個人獨誦(即並非詩歌集誦或戲劇表演),並且不容許背誦全篇作品。舉例來說,此條文准許在公開演說中引用文學作品或戲劇作品的名句而無須取得版權許可。

至於音樂、文學或戲劇作品的現場表演,在下列情況下,無論表演者是學生、教師或其他任何人,都無須事先取得特許:

  • 表演地點是在教育機構內(《版權條例》第528章的附表一已詳細列出各「教育機構」);
  • 表演的觀眾或聽眾對象全部或主要是教師、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 表演是為了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

然而,除非事先取得特許,否則不得為下列等目的而進行有關表演:

  • 學校為家長教師會或慈善團體籌款而舉行的的賣物會,而該等賣物會開放讓所有學校職員、學生、家長及其邀請的其他嘉賓入場;
  • 開放讓公眾入場的活動;
  • 由學校所邀請嘉賓進行表演的娛樂活動。

通常,只須為音樂、文學或戲劇作品本身取得特許。以下為部分版權特許機構或可提供有關特許或協助:

6. 為私人研究和研習而複製及其他行為collapse

公平處理

學生們為私人研究和研習而進行複製及有關的行為只供學生個人使用,並不包括其他人。為私人研究和研習而進行複製,這過程是幫助自己學習或編排在研究之中取得的數據。

香港的版權條例容許為私人研究和研習的目的作任何形式的複製。「公平處理」包括複製或任何其他與版權有關的限制行為(例如:表演、製作記錄、改編)。如果你翻譯一篇合理片段的文字作為訓練語文技巧的練習,那就屬於「公平處理」。在決定一項行為是否「公平處理」時,先考慮以下數點:

  • 該項處理的目的及性質;
  • 該作品的性質;及
  • 就該作品整體而言,所處理部份所佔的數量及實質程度
這些考慮因素必須要納入基本考慮因素之中,「該作為(我們是指公平處理)並不與版權擁有人對作品的正常利用有所抵觸,以及該項作為並沒有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個結論是為了私人研究和研習而作出公平處理與替學生省錢是完全無關的。然而,大家也知道在私人研究和研習的過程中,合理的筆記和記錄是必須的,不應被版權問題所遏止。

有關已發表的印刷書籍和期刊,學生的第一選擇應該是從圖書館借閱,如要經常使用的話則應自行購買。假如你為了省錢或避免借閱的麻煩而複製部份或整本書籍的話,你這樣做已經侵犯了別人的版權。

坊間有一個流行說法,香港的版權法中「公平處理」條文有指明可以複製一件作品的確實百分率。一些香港以外的地方的確有指明確切的百份率。一些出版商和代收版稅的團體,有時亦指明如公眾複製作品少於某一百份率便毋須取得許可。可是,若事實真的如此,你必須先從版權持有人或代收版稅的團體取得確認,因為香港法例沒有規定複製的確實百份率。

下列個案不會視作「公平處理」:

  • 學生以教科書昂貴為理由,複製全書或其中大部分作自用。(這不是公平處理,因為複製的分量過多,而此舉嚴重影響該教科書的銷售市場。)
  • 教師在課堂上播放一齣正在公映中的電影數碼影像光碟給學生觀看,作為學校考試完畢後的娛樂節目。(這不是公平處理,因為有關的電影正在戲院上映,而播放該電影並非為了教學用途。)
7. 學生作品的版權collapse

學生的作品

學生並非受僱於學校,因此他們擁有自己作品的版權。學校未經學生同意是不得將學生的作品公開發表或把作品於互聯網上發放。當然,在很多情況下,學生在創作時可能已明白到作品將來會被複製或發表(舉例說,很多時學校均會將學生出色的文章發表或參加比賽)。

法例沒有規定控制版權的「年齡下限」,任何年齡的兒童均可控制自己擁有的版權,但是若作品是用於商業性質的話,年幼或殘疾學生未必有能力自行處理合約,學校應諮詢他們的家長或監護人。

在學校與學生商談合約條件時,雙方未必享有相同的議價能力,這會影響合約日後的效力。因此,假如該商業合作機會涉及學生,並有機會獲得高回報的話,在商談條件的時候最好有家長在場,以免日後發生爭拗。

大學通常會制訂及發表有關大學學生及研究人員作品版權誰屬的規則。這些規則或會成為大學學生及研究人員申請入學時候的部份條款,除非在雙方同意之下作出更改,否則各方面都可能受這些規則約束。

8. 自己創作collapse

這個做法是最好的選擇。「自己創作」不單指由你自己創作:你亦可以請一位同學或朋友替你寫作或繪圖,然後授權你複製。你是否一定要從書籍複製圖片來做視藝科功課?嘗試自己創作吧!

9. 規避科技措施collapse

版權擁有人可選擇使用科技措施來保護以電子形式分發的版權作品,任何人如避開有關保護措施、使該措施失去功能或把該措施移除,即屬規避該控制複製措施。

純粹購買經改裝的遊戲機,不涉及任何規避活動,不會招致法律責任。但是,使用經改裝的遊戲機玩盜版電腦遊戲,通常涉及規避電腦遊戲的控制複製措施/存取控制措施,以及未經授權而複製該遊戲,因此須負上非法規避科技措施及侵犯版權的民事法律責任。

不論是製作、輸入、輸出或者經銷規避器件(例如改裝晶片),又或者替顧客安裝這些器件在電視遊戲機內,讓顧客可以玩盜版遊戲,均會觸犯《版權條例》中的反規避條文,並要負上民事或刑事責任。